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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时效 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t [0 w {7 A$ j% Z+ ~' B% M$ k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处理人事争议具有仲裁职能的专门机构。它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并对后果承担责任。第二,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处理人事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在仲裁过程中拥有指挥和裁决权,它的行为对仲裁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仲裁的参与人相比,它在整个仲裁活动中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1 g3 f* V7 ^/ h1 ]9 f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其办事机构、仲裁庭的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 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确定仲裁庭组成等。仲裁庭的主要职能是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监督下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协助下具体承办案 件。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 U5 |5 i2 L/ a5 w5 p0 o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 W0 h( |; G* z% O- ^9 x+ D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特征,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争议的领域不像人事争议调解那么宽泛,有 其确定的受案范围,从而保证人事争议机构在法定范围行使职权,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j# I& f* k4 _ A2 D6 z (一)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概念
4 I+ Q# l0 j [5 V6 ?" u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对人事仲裁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界定。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 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
( j; f+ L3 X7 V 第一,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 Y" v) w. {) g1 O8 Y" P
第一,从案件范围来看,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何种争议可以申请仲裁。7 [8 e3 L6 K- H+ m$ k6 ` o9 w
(二)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确定
) p4 ^1 _6 D# K9 l" h. A3 E& |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0 \+ J! I2 y1 g | 一是辞职争议,包括单位不给职工办理辞职手续的争议,单位不给职工接转人事档案的争议,辞职人员与单位关于培训费的争议等。
; ?: h5 j- ^3 l& ]: D8 l6 d 二是辞退争议,包括辞退条件方面的争议,辞退程序方面的争议,有关辞退费的争议等。
9 w- L( O* @6 z 三是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包括因订立、执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单位与职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等。
) `( d* N/ _' T* w2 S7 @; ? 三、案件管辖
, E7 v, k) n% q) V6 v( M2 h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管辖,即上下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权限的分工;二是同级但不同地区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限分工。根据《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方法》,我省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具体划分是:) ^2 Y9 t7 Z$ y1 v$ q
1.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仲裁;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仲裁。1 m9 c2 K+ h& O2 K. |! @, b
2.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市(州)所属单位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 ?( U" K. ?/ N Z+ l, K 3.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县(市、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6 t. u# ? N/ b% ^. o/ r3 w1 K" n8 Q 四、仲裁申请条件及时限
D% q: ~0 M* W6 \# P 申请条件是指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4 c0 W) L3 o3 s7 M; ^, Q
时效,在法律上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指符合管辖与受案范围要求的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内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机构就受理,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争议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把仲裁时效规定为60日,即: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这一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就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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