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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一、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
5 E: C' E) E$ ~7 w3 K! v 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性质上是相同,但两者又有区别:& D- y, i3 w( Q, |* F E
1.工作对象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9 m6 ]0 E! E' K$ d( e- M 2.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3 {9 d7 c$ Y8 n; O6 [# \) r 3.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由“三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可由与争议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行政部门。
, @& }7 p9 Q9 ]/ ?7 A6 u" o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
: b) d x- z( V: q, {- M 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
( E3 w" `$ W1 i' e& |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的处理,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3 Z4 |. |1 O) [+ Y2 o/ g1 M/ w
2.诉求主体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1 m1 Z% m% i* P7 i3 {* Z 3.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中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7 h! |3 I- t; r6 a4 I
4.受理机构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7 z1 A* _- }! E' V 三、人事争议处理与信访的关系! \& |+ A; p6 n# J( }+ `6 g; p& o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主要区别是:
+ I' k" g/ p% L O1 d& I 1.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只是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信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公民或法人既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 m% Y6 F7 y6 \# p" S. V7 ^ 2.人事争议处理有管辖规定,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信访则不同,公民或法人可以按规定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
7 z3 I7 t+ o1 Y1 ^7 V5 N 3.申请处理争议一般有时效规定,当事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巧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则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时效限制。9 \9 p6 \9 G) E5 x1 ~0 K9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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