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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可撤销合同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吴铁    时间: 2017-3-6 11:57
标题: 可撤销合同的问题
民法通则写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应该是可撤销吧?答案说是无效合同
作者: 素衣    时间: 2017-3-9 09:40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注意区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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